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德强,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储美平,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储书平,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石德强与被执行人储美平、储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储美平已履行57,631.17元,双方就剩余案款270,368.83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石德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