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正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胡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正姿诉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姿、被告胡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正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开快餐店需资金周转,于2020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吴正姿人民币贰万整,本人承诺2021年5月31日归还。后被告仅归还原告5000元,余款15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正姿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胡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