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杨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褚玉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权与被告杨忱、褚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田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18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在2015年4月1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8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10月17日,同时二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现还款期限已过,此款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