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景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山东隆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谭景坤与被告山东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景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被告龙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谭景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龙腾公司立即为谭景坤办理济南市槐荫区龙腾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号(现为*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2.本案的诉讼费由龙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6日,谭景坤与龙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420548618),约定谭景坤购买龙腾公司开发建设的龙腾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号(现为*号楼*单元*号)预售商品房,该楼预售许可证号为济建预许2013422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8.6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8508元,金额为1179722元;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72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谭景坤按合同约定向龙腾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9年10月8日,涉案商品房交谭景坤使用。龙腾公司已经对涉案楼座进行了初始登记,但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谭景坤名下。为维护谭景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龙腾公司辩称,龙腾公司认可谭景坤所述购房事实,同意若涉案房产符合办证手续,将协助其办理产权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6日,谭景坤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龙腾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谭景坤购买龙腾公司开发的龙腾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号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38.6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8508元,总价款1179722元。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取得开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由买受人自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谭景坤向龙腾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共计1181424元(在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的基础上另行补交了部分房屋面积差价),已经依约向龙腾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谭景坤于2019年10月8日接收了上述商品房。谭景坤已支付了案涉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另查明,案涉龙腾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号现已变更楼号为*号楼*单元*号。龙腾公司已完成了案涉房屋所在楼幢的所有权初始登记,但至今未将谭景坤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景坤与龙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谭景坤主张龙腾公司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出卖人的龙腾公司应当在案涉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然后由买受人谭景坤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案案涉商品房已于2019年10月8日交付使用,至今已经超过前述约定的360日的期限,龙腾公司依约应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以协助买受人谭景坤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龙腾公司亦称如谭景坤符合办证条件,其同意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以此协助谭景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据此,龙腾公司应协助谭景坤将济南市槐荫区龙腾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谭景坤名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谭景坤将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龙腾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谭景坤名下。
案件受理费15418元,减半收取计7709元,由被告山东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