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五号。
被执行人:杜越,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杜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