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00号新世纪花苑505。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被告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西街同仁68号。 法定代表人文志荣。 被告株洲市拓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555号惠天然山水国际14栋32/1304号。 法定代表人龙凯。 被告谭中华,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拓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谭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株洲市拓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株洲市,本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株洲市拓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上堤 人民陪审员 孙明娜 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