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东宋丁村村民,山西省介休市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陶×,****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县永和乡陶村村民,河南省安阳县村民,现住孝义市鹏飞焦化厂办公大楼,现住孝义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郭×与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晋118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陶×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525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陶×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688元,由被执行人陶×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