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出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永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塞某,住阿克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诉被告塞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