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乾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解放西街E1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明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青菊,女,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乾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青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翼城县乾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乾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乾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翼城县乾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