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城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东段。

审理经过

原告刘达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达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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