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建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田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龙,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宏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建英、田会刚与被告马宏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英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宏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建英、田会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二原告工资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二人在被告工地打工,2020年1月24日写下拖欠工资的欠条,其中高建英20000元,田会刚2000元。被告承诺很快还清,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支付二原告的工资。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只好依法起诉至贵院。望法院查清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马宏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马宏谦雇佣原告到被告工地干活儿,完工后进行结算,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载明“欠高建英、田会刚、张某22200元”。原告庭审出具了张某的书面证言,证明欠条中不包括张某的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工人工资,被告未能给付,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所写的欠据、证人张某的书面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工人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在工人完成工作量后及时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支付工人劳务工资,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给付工人工资22000元,未超出被告应给付的工资金额,应予准许。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劳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宏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建英、田会刚工人工资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马宏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