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菊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站西路*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李宗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菊香与被告李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菊香,被告李宗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菊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通过他人相识。2019年4月5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向原告借款,借款原因被告说是借给刘苗,因刘苗的老公在天津做工程急缺30万元,并承诺按照月息1分支付利息,还保证在2020年3月底偿还,随即通过微信发来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0,户名:李宗泉),要求向这张卡中打款。原告告知其卡中只有6万多元,答应可以借给被告5万元。第二天(2019年4月6日)原告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给被告打款5万元。2020年3月底借款到期了,原告多次电话催告被告,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宗泉辩称,吕菊香陈述我和她存在借贷关系,没有任何依据。我和她是合伙做生意的,现在她家里还有我的东西。我于2017年间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成立了滕州还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试验种植太空神稻中,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吕菊香。由于轻信了她的言行,我于2018年1月1日以公司法人名义任命吕菊香负责试验太空神稻全面工作(育稻苗、插秧、田间管理、回收稻谷),其性质为合作投资共赢,自负盈亏。公司发展后,再研讨整体工资待遇等问题,吕菊香同意后才合作,个人所造成的盈亏情况由本人承担。试验太空神稻项目确定后,通过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得到部分省、市农民种植户的认可。经过到各地现场考察,在湖北、江苏、重庆有序展开,水稻生长达到了预期目的,基本上获得丰收。吕菊香回收太空神稻后,由于她管理不善,造成稻谷变霉,经济损失达12万元之多。滕州还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成立前科技论证,实地考察调研,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及必要的活动经费耗资80余万元。吕菊香作为合伙人就应该先合伙投资,然后才能盈利共享。2019年4月6日转给我的5万元属于投资,根本不是我借她的,不存在借贷关系。综上,我和吕菊香是合伙合作关系,双方都应该先投资,然后盈利共享,我投入80余万元,吕菊香投资5万元,按借贷关系诉至法院,实属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平公正。

原告举证

原告吕菊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及银行卡卡卡转账业务单、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李宗泉)照片打印件、手机通话录音(与李宗泉两段:因刘苗需要用钱,被告向我借5万元给刘苗用;与周某,4一段)。被告李宗泉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银行打款是事实,但是这不是借贷,原告没有讲到我们在一起合伙做生意;这两段录音是我和原告之间的通话,但录音中有虚假,是套我的,原告说我2019年4月7日晚上从她手里借5万元钱是虚假陈述,没有此事,我和原告是合作关系,很多钱和她之间来往,她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就跑了,我再也联系不上她了,刘苗是我公司会计,我从原告手里转过3000元给刘苗,刘苗还给我后,我经原告同意,把钱转给公司的人做路费了,原告用这个3000元套成5万元转账是借给刘苗的,2019年4月7日至今我跟原告没有一分钱的往来,原告一直在套我。被告李宗泉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被告质证

被告李宗泉提交了如下证据:李欣瑞证明照片打印件(证明原告因不负责任,收的水稻大批霉烂)、高敏书写借款及代还款证明、胡居胜和白保忠书写接款证明、周华林的证明、胡居胜2021年7月16日书写证明(证明原告借我8000元)、合作授权书打印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李宗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9年4月7日后我和原告没有一分钱的往来)、周某,4证人证言、吕菊香收稻谷明细表。原告吕菊香的质证意见:几个证明上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被告这个公司叫山东滕州还耕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真正的人就是被告自己,这个公司聘请我和几个人去参加新闻发布会,让我去做推广工作;对合作授权书我不知道,也没有正规签字的东西;微信聊天内容是真实的,我和被告之前都不认识,2018年10月29日在邱集开新闻发布会,被告到我家找我,我当时不知道稻种是假的,我对这个稻种很有信心;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明被告是个骗子;我不认识胡居胜,我没有借过被告8000元;我跟收稻谷明细表上的人都不认识,跟我什么关系都没有,跟本案5万元没有关系。结合原告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案外人证明在证据类型上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出庭,并接受询问,且上述证明所载内容与涉案借款也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合作授权委托书系打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的微信聊天真实性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双方就水稻种植进行交流;对李宗泉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周某,4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不清楚,其证言与涉案借款无关联性;吕菊香收稻谷明细表,无吕菊香签字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可以认定:2017年原告吕菊香与被告李宗泉认识。2019年4月6日,原告吕菊香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8072)转账5万元给被告李宗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4170)。关于该5万元转账原因,原告陈述系被告李宗泉告知案外人刘苗丈夫工程需要用钱,借这5万元转给刘苗丈夫使用。被告李宗泉陈述其和原告吕菊香之间存在水稻种植合伙关系,且其有价值十来万元的膏药在原告处,由原告代售,原告没有给付膏药钱,先付5万元,等膏药卖了再算账,并且公司合作需要用钱。原告吕菊香对被告李宗泉陈述的膏药代售事实不认可,且不存在水稻种植合伙关系,是公司聘请我和几个人去参加新闻发布会,让我去做推广工作。关于5万元转账原因,原、被告陈述不一,原告吕菊香与被告李宗泉手机两次通话录音中,吕菊香说:“2019年4月7日借的钱那个事实还是存在的,我打电话也没有错啊,发那么大脾气干什么”,李宗泉答:“你想想你过得舒舒坦坦,我这么多跟我要账的,我过得多麻烦,有多少找我要账的,高西宏他三姐那边也是几个小孬种捣蛋,钱你知道吗?钱你已经借给我了,用出去了,她逼着我要,对不对,你这清楚吧……”;吕菊香说:“我跟你讲,我前天你跟我打电话,说你2019年4月7日借给刘苗的钱,你跟我打电话说那个刘苗的钱”,李宗泉答:“嗯,我再跟你说一遍,我说八遍了,我说不是我,我跟你说了,跑来跑去被我花了,我不好意思跟你们说的呢,你怎么刘苗刘苗的呢”,“……我跟你说了多少遍,跑来跑去捣蛋花了”;吕菊香说:“就是说那个钱不是刘苗用了,是你给花了,给用了,是不是的呀”,李宗泉答:“是啊,跑来跑去你用了我用了”;吕菊香说:“明白了明白了,就是这个钱呢,就是说借给刘苗的钱,你给用了,是不是的,是不是那个意思”,李宗泉答:“是啊”。在录音中,在原告吕菊香多次询问:借给刘苗的钱是不是你给用了,被告李宗泉均回答:是的,钱被我花掉了。被告李宗泉提交的其本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也显示,收到涉案5万元后,款项在2019年4月至6月中旬被分多次用于消费、取款、微信转账、扫码支付等。庭审中,原告吕菊香明确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李宗泉返还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菊香持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李宗泉在原告多次提出借款事实并要求还款的情况下,表示被其“跑来跑去”花掉了,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李宗泉辩称,其有十来万元的膏药在原告处,由原告代售,5万元是原告支付膏药钱,又辩称其与原告存在合伙关系,5万元是原告的投资款,本院认为,其抗辩意见自相矛盾,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合伙关系及膏药由原告代售的事实,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宗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菊香借款5万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宗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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