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男。
被告:杨某,男。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罗某以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