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露,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向阳、纪修胜,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泗阳县众兴镇。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露、张涛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苏1302刑初5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露、张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露、张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露、张涛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露、张涛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露、张涛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泳 审判员 季 艳 审判员 张成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静 书记员庞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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