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卫彬,男,****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廖定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卫彬与被执行人廖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卫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廖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廖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廖定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廖定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查得,被执行人廖定军名下银行存款50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本案法院费用后无余值。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5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定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廖定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定军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廖定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卫彬。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廖定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恢1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