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吴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吴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荣方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张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