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小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贵州卓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郝山区。
被告:周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小江诉被告梁剑华、周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小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及被告梁剑华、周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小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还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从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到实际本息偿清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做二手车经营,2020年4月份,被告梁剑华找到原告称其知道有一辆玛莎拉蒂牌轿车要出售,售价53万元,让原告出20万共同买进。原告便通过妻子漆荣支付宝和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梁剑华指定的其妻子周佩邮政银行尾号0783账户转账10万元,通过原告嫂子高某向周佩邮政银行尾号0783账户转账10万元。两被告收到款后,没按照预定购买玛莎拉蒂牌轿车,归还5万元后余款1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因此诉至贵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梁剑华辩称:我确实收到了20万元,是共同做生意的钱,归还了5万,还有15万,我愿意由我来偿还,钱他当时转给周佩后当时就转给我了,周佩不应该还款,钱是结婚之前产生的。
被告周佩辩称:他们钱通过我的账户转账的,但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不知道是谁转账给我,转账干什么,梁只是打电话给我说他的朋友转账给我,然后梁让我转给他,我不知道这笔钱是做什么用的,直到结婚后才知道这笔钱是梁借的,我认为我不该偿还这笔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原告田小江与被告梁剑华口头协商约定,共同出资购买玛莎拉蒂牌轿车一台,由原告田小江出资200000元。2020年4月20日,原告经其妻漆荣及案外人高某账户,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梁剑华支付合伙购车款200000元,该款转至被告周佩账户。2020年12月30日,被告梁剑华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内容为:今欠到田小江转账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本人梁剑华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此款。备注(投资二手车款)。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致成诉讼。
另查明:被告梁剑华与周佩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25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欠条、证人高某的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认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田小江与被告梁剑华因履行口头合伙协议,进行结算后,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通过被告梁剑华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故原告田小江要求被告梁剑华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梁剑华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梁剑华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2月11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周佩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案涉款项虽转至被告周佩账户,但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原告系与被告梁剑华以口头协商的方式达成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的合意,故相关权利义务仅应及于协议相对方,对原告主张被告周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梁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小江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0000元为基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田小江对被告周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梁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