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律江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男,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阿不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律江涛与被告马阿不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江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阿不都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律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建房款46,000元及利息16,387元(46,000元×4.75%÷12个月×90个月=16,387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止),合计62,38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年息4.75%计算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给被告建房并交付,政府补贴款的部分已结清,被告尚欠建房款46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原告无奈故起诉至法院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马阿不都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律江涛为被告建安居富民房一套,建筑面积107.6平米,单价1350元/平米,合计145260元,原被告双方通过核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4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完成了建房义务并且交付,被告支付了部分建房款并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建房款46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建房款利息16387元(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7月1日止)、支付逾期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年息4.75%计算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因原被告双方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律江涛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阿不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律江涛偿还借款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84元,邮寄费240元,合计919.84元由被告马阿不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建荣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晓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