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68453883W。 法定代表人:井自银,执行董事。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兰考中储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225MA445T9793。 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城区。 被执行人:赵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考中储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赵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令:被告兰考中储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02666.67(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1月30日按照每年24%的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兰考中储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24%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赵书杰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896元,由被告兰考中储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赵书杰负担。因被执行人兰考中储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赵书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袁业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135562.6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兰考中储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赵书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符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陈映映 审判员  汪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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