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斯叶提·依明,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连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斯叶提·依明与被执行人连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作出的(2021)新3126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生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哈斯叶提·依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725元。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连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并委托了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连生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哈斯叶提·依明作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连生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哈斯叶提·依明的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连生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47326元,已执行回案款0元,尚有47326元案款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连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我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连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斯叶提·依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连生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5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哈斯叶提·依明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江莉 审判员 张成 审判员 张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