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0730607W。

法定代表人:卢艳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建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执行人朱建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33元及公共能源费540元,并支付违约金9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被执行人朱建超负担。因被执行人朱建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8日向向被执行人朱建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限期内履行(2020)豫11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查到被执行人朱建超有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朱建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建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建超名下无证券信息。

5、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建超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存款。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5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建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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