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青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姚祥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青平因与被上诉人周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青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上诉人周志强的委托代理人姚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青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青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青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