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雄,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剑川县。
被告:杨春华,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剑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雄与杨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志雄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原告杨志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