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2017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英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等人为帮他人出气,在高州市桂圆食坊“田螺王”宵夜档对被害人周某1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周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基勇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吕基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案发时,我和黄英豪殴打了被害人,我用脚踢被害人的背部,用粥勺打被害人的腰部。黄英豪用啤酒瓶打过对方。当时还有其他人在场,但我不认识。2、是霍某叫我们去打人的。3、我曾叫家属找被害人协商解决,还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我愿意赔偿。4、请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黄英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案发时,只有我和吕基勇打了被害人,我用啤酒瓶打了被害人的头部,没有看到吕基勇具体是如何打被害人的。2、是霍某叫我去打人的,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打被害人。3、事后我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4、请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等人为帮他人出气,在高州市桂圆食坊“田螺王”宵夜档对被害人周某1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周某1在广东省高州市桂圆食坊“田螺王”宵夜档被几名男子用啤酒瓶等打了头部。2018年10月3日凌晨,民警在广东省高州市东方大道的桂圆食坊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吕基勇、黄英豪口头传唤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基勇和黄英豪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高州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于2018年8月30日20时接到周某1的报警。高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侦查。
3、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基勇于2017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英豪无违法犯罪前科。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吕基勇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被告人黄英豪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均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要件构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
2018年8月30日凌晨3时30分,我在“搜夜”酒吧下班见到周某1,周某1说去吃宵夜,我提议去“田螺王”宵夜档,当时我、周某1、曾某、两个我不认识的女孩共5个人一起去的。吃了20分钟左右,那两个女孩说认识我朋友霍某,我发微信给霍某,她回复说就过来,我就发地址给她(“田螺王”宵夜档)。10多分钟后,霍某来到了,当时我正在和周某1他们玩“色盅”,她在我后背拍了我一下,我见到她后背还有3个男子站着,我就小声和霍某说怎么带男生过来呢?霍某不做声。然后我就继续玩“色盅”,听到其中一个男子问另一个说是他吗?另一个男子回答说是。一个穿黑衫的男子拿着一支疑似辣椒水的东西对着周某1面部喷,周某1捂住脸,其他3个男子就用啤酒瓶、“色盅”对着周某1的头部砸,还有两个瓶装有酒的,直到打碎啤酒瓶后才停手。当时我坐在周某1对面,也被辣椒水雾喷到,我的眼、面部都好难受。后来有一个男子过来将他们拦住,曾某就扶住周某1从后门走了,他们就从“田螺王”正门走了。我们3个女孩出到桂圆食坊大门时,曾某说周某1的手机还在田螺王宵夜档,我就和一个女孩回到“田螺王”宵夜档拿到手机后,又回到桂圆食坊大门口。我们叫了两辆摩托车送周某1去人民医院治疗。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周某1。我认识其中一个男子(喷辣椒水那个),他叫黄英豪,听说是曹某1。他们是用啤酒瓶和“色盅”打周某1,啤酒瓶、“色盅”是“田螺王”宵夜档的,辣椒水应该是自带来的。
周某1说不认识他们,也没有什么矛盾。当时我见到周某1的头部流了很多血,伤情怎样我不清楚。我和周某1是初中同学,打周某1的男子都是20岁左右,我认识黄英豪,他高1.7米左右、短发、比较瘦、皮肤一般。另外两个中的一人比较肥,高约1.55米、皮肤比较黑,一个是身材中等,其他的没有留意了。
2、证人曾某的证言
2018年8月30日凌晨4时左右,我、周某1还有三个女生(其中一个叫刘某,一个叫戴某;另一个不知道姓名的,她在周某1被打的时候不在现场)一起到广东省高州市桂圆食坊田螺王宵夜档吃夜宵。过了十几分钟,刘某说多一个女生过来,4点30分左右,一个女生过来了,后面跟着四个男的。一个穿着黑衣服和一个穿着白衣服的男子一来到二话不说就动手打周某1(另外的男子从头到尾没有动过手),他们一个拿着辣椒雾剂喷,一个拿啤酒瓶打周某1,几秒钟就把周某1打倒在地上。我过去拉开对方,也被对方用喷雾剂喷到眼上,左手手腕不知被什么擦了一下,出了一点血。他们把周某1打倒在地上后,就用脚踢周某1,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拿桌子上的勺子打,穿黑色衣服的拿啤酒瓶打。我把对方推开,把周某1拉走,他们没有追上来,我们出到桂圆食坊门口时发现手机还放在田螺王宵夜档,就回去拿手机,但没发现手机,后来在老板娘那里找到手机。我站在田螺王宵夜档的门口,看到刚才打人的人开着一台无牌的小汽车(不清楚车型号)走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打周某1,后来刘某说可能他们以为周某1和一起来的女生有什么关系。我不认识打人的人,后来刘某问当天一起过来的女生,得知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叫黄英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打人的两个男子年龄2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我们没有动手打过对方。我不需要验伤。
3、证人戴某的证言
2018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我和周某1、刘某、罗某、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在桂圆食坊“田螺王”吃宵夜。过了30分钟,刘某说再叫一个女孩来吃宵夜,过了5分钟左右,就见到一个女孩和四五个男子来了。当时刘某和周某1有说有笑,那几个男子就走近周某1,我以为那几个男子想向周某1敬酒,其中一个男子手从背后拿出一支红色瓶对着周某1脸上喷。我感到好刺鼻、脸发热、眼睛很辣,就捂住眼,听到有人叫快走,就走出旁边。我听背后传来砸啤酒瓶声、打斗声,还有人叫不要打了。过了一分钟,一个女孩推了下我叫我快走,我就跟着那个女孩从“田螺王”宵夜档后门走到桂圆食坊停车场,后来我和刘某回“田螺王”里帮周某1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拿手机出来。当时周某1被罗某扶着,头部和衫上都有血,我才知道刚才他被人打了。我们雇了两辆摩托车带周某1去人民医院治疗。我认识打周某1的其中一名男子,他叫“阿某”,姓名我不知道,听说是曹某1。我和刘某回“田螺王”时,他们已经不在现场了。打周某1的男子都是20岁左右,穿黑衫、黑裤,短发,讲本地白话,带黑手袖。我不知道他们因何事打周某1,我和周某1是饮酒时认识的朋友。我不知道周某1的受伤情况。
(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
2018年8月30日凌晨3时左右,我和曾某、刘某、罗某、戴某一起到桂圆食坊“田螺王”宵夜档吃宵夜。到了4时左右,刘某发微信叫她的女朋友过来一起食。10分钟后,刘某的女朋友带着4名男子一起来,其中两名男子拿着东西就向我喷(疑似辣椒喷雾),当时我就觉得面热眼痛,眼睛就睁不开了,然后感觉到头被什么砸了一下,我头就很晕。曾某扶住我出到桂圆食坊大门口,我感觉头痛,用手一摸头部,手都是血。刘某、罗某、戴某也出来了,我和曾某的手机被她们带了出来。我见到打我的两个男子开着小车走了,我们叫摩托车搭去人民医院治疗,现才来派出所反映情况。我不知道他们因何事殴打我,也不认识他们,他们没有打我的朋友。当时我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就被2名男子打了,他们年龄20岁左右,其他特征我没有看清楚。他们打我时一直不出声,我都不知他们用什么打我,后来听朋友说是用啤酒瓶打的,我被打伤了头部、脚、颈等部位,需要验伤。我和他们之前没见过面的,我们以前没有矛盾。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吕基勇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吕基勇于2018年10月3日第一次供述
我叫吕基勇,绰号“光头强”。2018年8月30日凌晨4时左右,我伙同霍某、“豪仔”(姓名黄英豪)等五人在高州市桂园食坊田螺王大排档故意殴打一名青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察带回高州市公安局办案中心问话。当时我不知道被我们殴打的青年叫什么名字,事后我知道他叫“周某2”。我们去殴打“周某2”是霍某带去的,事前我们都不认识“周某2”,当时霍某现场指认“周某2”,确认那名青年是“周某2”后,我们四个男子就动手殴打他。
2018年8月30日凌晨三点多,霍某叫我去高州市桂园食坊锐点酒吧饮酒,当时在场的还有“豪仔”、“高脚七”和另外一名男子。四点钟左右,霍某叫我们跟她一起去桂园食坊田螺王大排档,她说有人(指“周某2”)沟了别人的女朋友,叫我们过去打他,我们在场的人都同意过去帮她打人。我们五人就上了一名男子的小车,去到桂园食坊田螺王大排档。下车后,霍某带着我们四名男子到田螺王大排档卡座,霍某拿出手机,点开她手机里的视频给我们看,确认正在吃宵夜的男子(“周某2”)是泡她朋友的女朋友的人,然后我们四个就一涌而起,冲到那名男子(“周某2”)旁边。开始是“豪仔”拿一支辣椒水喷“周某2”的面部,我拿起台面的铁勺打“周某2”背部,其他人对他进行拳打脚踢,我们四个人一齐动手群殴,直到把“周某2”打倒跌在地上。后来有人把我们劝开并把“周某2”扶走了,我们才收手出去,然后上车走了。除了“豪仔”拿一支辣椒水,我们没有带其他工具,没有人拿刀。当时“周某2”在吃宵夜,他被我们围攻殴打时,没有机会反抗,直接被我们打在地上,他的同伴也没出来帮他。我们四个男子动手打人,霍某没有动手,是她叫我们去殴打周某2的。当时我不清楚他受伤情况,看了公安机关出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我才知道他是轻伤二级。我故意殴打他人是一时冲动,朋友义气,事后我也没有得到霍某的好处。霍某是我两个月前在酒吧饮酒时认识,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现在已经分手。我和“豪仔”、“高脚七”都是酒友,是饮酒时认识的,我不清楚他们是做什么的,也不知道他们的具体住址。我知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涉嫌犯罪行为,我现在很后悔。
(2)被告人吕基勇于2018年10月3日第二次供述
我承认错误,想通过赔偿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案发时,“豪仔”拿一支辣椒水喷他,我拿一把铁勺打了几下他的背部,有人拿啤酒瓶子砸,有人跳上椅子用脚踩、拳打脚踢。具体动作我不记得了。
2、被告人黄英豪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黄英豪于2018年10月3日的供述
一个月之前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我不记起了),我和“光头强”(我不知道其姓名)、“高脚七”、“阿某”等人在桂圆食坊的“田螺王”宵夜档殴打一名男子。我不知道被殴打的男子叫什么名字,是一个叫霍某的女子叫我们去帮忙殴打的。
当时我和“光头强”、“高脚七”、“阿某”、霍某等人在锐点酒吧饮酒,饮完酒之后我们出到酒吧门口,霍某和我们说有人沟她的朋友的女朋友,叫我们去看一下,我们就一起跟着过去“田螺王”宵夜档。霍某说要殴打那名沟她的朋友的女朋友的男子,并带我们去到“田螺王”宵夜档,找到她朋友吃宵夜的餐台。霍某就拿出手机打开一段视频给我们观看,说就是这餐台的男子勾她的朋友的女朋友。于是我和“光头强”、“高脚七”、“阿某”等人到餐台对那名男子进行殴打,当时我拿一支辣椒水喷那名男子,顺手拿起餐台的玻璃瓶敲这名男子,并用脚踩这名男子的头部。至于“光头强”、“高脚七”、“阿某”等人是怎样殴打对方,我没有留意了。我们打完这名男子后就乘坐“阿某”的白色小车离开。我没有收到霍某金钱之类的物品。我和霍某、“光头强”、“高脚七”、“阿某”等人是朋友关系,我和霍某、“光头强”认识几个月了,霍某是曹某2,身高约有158厘米,身材有些瘦,“光头强”和我一起被查获。“高脚七”身高约155厘米,中等身材,我不知道他是那里人,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是通过霍某认识的。我不知道“阿某”的真实姓名,也不知道他是哪里人,是通过霍某认识的。是霍某跟我们说这件事,并叫我们帮忙殴打该名男子的。
(2)被告人黄英豪于2018年10月3日第二次供述
当时我们是坐“阿某”驾驶的白色小车到“田螺王”宵夜档的。我不知道霍某是怎样知道被我们殴打的那名男子在那吃宵夜。是霍某叫我们到那宵夜档的。
(五)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1、高某(司)鉴(法活)字[2018]08068号鉴定意见书、附伤者检验照片8张:证实根据伤者体表软组织损伤形态分析,该损伤符合钝器伤。伤者体表软组织损伤面积大于20cm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a)条之规定,该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伤者头皮创口8.3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之规定,该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综上,被害人周某1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相关当事人。
(六)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8月30日20时15分至20时48分,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位于高州市桂圆食坊“田螺王”宵夜档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东侧为“鱼乐圈”,南侧为“猪脚大王”,西侧为桂圆食坊停车场,北侧为化州牛杂湛江烧蚝城。以“田螺王”宵夜档为中心,案发现场位于以西向东第四张台,在南北两边摆放着两张桌椅。经了解,事主在2018年8月30日4时许被人打了头部等部位。现场为变动现场,经认真搜索和走访群众,在现场附近没有发现可疑的痕迹和物证、联系到当时的在场人曾某、戴某、刘某等人,现场发现有可用视频监控设备,提取视频一段。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4张;录像33分钟。
2、辨认笔录:证实(1)曾某辨认出霍某是当时带领四名男子来“田螺王”宵夜档殴打周某1的女子;分别辨认出黄英豪、吕基勇是当时参与殴打周某1的男子。(2)戴某辨认出霍某是当时带四名男子到现场的女子;分别辨认出黄英豪是当时参与殴打周某1的“阿某”、吕基勇是当时参与殴打周某1的男子。(3)周某1辨认出霍某是当时带领四名男子来“田螺王”宵夜档殴打他的女子;分别辨认出吕基勇、黄英豪是当时在“田螺王”宵夜档的犯罪嫌疑人。(4)吕基勇辨认出霍某是参与故意伤害的女子;辨认出黄英豪是参与故意伤害殴打周某1“豪仔”。(5)黄英豪辨认出霍某是参与周某1被故意伤害案的女子;辨认出吕基勇是一起参与故意伤害周某1的男子“光头强”。
(七)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视频和审讯视频光盘2张:证实案发的现场过程及审讯被告人的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积极参与,共同对被害人周某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周某1受伤,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吕基勇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基勇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刑罚和被告人黄英豪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吕基勇、黄英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黄英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