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海贺,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吴金迪,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执行人:徐安雷,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贺、吴金迪、徐安雷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现除本次放的执行款9622.7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核实审查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对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姜广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