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胡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松与被告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春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少波 人民陪审员 段其文 人民陪审员 田玺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尹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