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柏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澳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郭香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徐澳洲之妻。 被告王岩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徐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澳洲、郭香平、王岩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