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1号楼2单元15层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2415284X。
法定代表人:王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云台山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73581631D。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乐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