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幸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6757392XM。
法定代表人:乔玉轻。
审理经过
关于李幸娜与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7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幸娜支付房屋托管收益6909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2879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因被执行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幸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966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幸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