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
负责人:李新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张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巩伦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朱阳,男。
被申请人:朱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申请人:李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别春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3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