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白林,男,1974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章熙禄,男,1986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白林与章熙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7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章熙禄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李白林支付货款7970元。因章熙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白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最高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章熙禄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发现章熙禄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A×××××及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其中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人社、公积金、不动产、银行等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无社保缴纳信息,在南京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2月25日,本院依职权前往南京市溧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章熙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本院查询关联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犯罪已由本院宣判并被在监狱服刑。 5、因被执行人章熙禄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6、2021年6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白林,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7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117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朱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