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新华,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甫(原告邹新华之父),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陈喜龙,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长沙牛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第1栋820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馆驿后2号7、8、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树东。
审理经过
原告邹新华与被告陈喜龙、长沙牛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邹新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新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新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