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姜湾上正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被告:谢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谢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