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符德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审理经过
符德周与李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因欠钱已外逃多年,联系不上被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