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川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陈宏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枣庄市乘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葛川东与被告陈宏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川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葛川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欠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2,587.5元(自2020年2月5日起截至到2021年1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置就业收费协议》一份,被告为原告安置就业,协议约定了四个月期限,原告共向被告交纳费用45,000元,被告并未履行。2020年11月起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费用,被告不予退还,被告违约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宏涛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置就业收费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被告为原告安置就业,四个月期限。当日,原告通过刷卡、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共向被告支付费用45,000元,逾期后被告并未履行为原告安置就业。2020年11月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费用,被告不予退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提交证据:安置就业收费协议、信用卡账户交易查询单、微信和支付宝截图一张、通话记录截图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置就业收费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义务,被告违反约定拒不履行对原告安置就业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费用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本院依法应予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葛川东费用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被告付清费用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陈宏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