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玲,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居世洲,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东中学宿舍*号。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玲与被告居世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居世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刑初字第0179号案退赔给被告的14533元归原告所有,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居世洲给付原告1453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5日,被告姐姐介绍被告向天津泰诺润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诺投资公司)投资,被告委托原告代其投资40000元,约定月息6分。2011年10月15日,泰诺投资公司没有按约定返还原告投资本息,无奈,原告代泰诺投资公司将被告的40000元投资款及其利息共计49600元退给被告,被告出具委托书一份交给原告,同意其投资款项退给原告,后泰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及其工资人员戴善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决,被告的投资款按规定只能退还14533元,但被告怠于配合原告去领取该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居世洲书面辩称,答辩人借钱给原告,原告付利息,原告吃回扣,答辩人总计借给原告有80-90万元,原告借钱投到哪,原告也没有告诉答辩人,每次都是答辩人写委托书给原告,后知道是投给了戴善云,答辩人也投给戴善云有几十万元。戴善云借了答辩人40000元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找到了一份答辩人写的委托书,这根本就不是同一份,这退还的14533元与原告无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5日,被告居世洲向原告刘玉玲银行账户转款40000元。后天津泰诺投资公司出具了伍万元投资款的收据,同时以居世洲的名义与天津泰诺投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该协议约定购买金额为56000元,期限4个月,即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0月15日。到期后,原告刘玉玲将投资款本息付给了被告居世洲,2011年10月15日,刘玉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49600元,被告居世洲于2011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居世洲委托刘玉玲借给天津泰诺投资公司,所需资金56000元正15日到期,有刘玉玲用自己的钱先付清,刘玉玲给我金额为56000元,李伟(天津泰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应该还给刘玉玲。后天津泰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及其工作人员戴善云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戴善云经本院审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后戴善云案件的涉案财物经处置,认定戴善云吸收被告居世洲资金40000元未归还,处置财产分配比例为36.3%,应分得14533元,2020年12月11日,被告居世洲在集资参与人分配信息确认书签字确认,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委托书要求领取该款项,因被告居世洲不予签字认可,原告未能领取该款项,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2年5月17日,被告居世洲在xx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2011年6月15日,其借给原告刘玉玲50000元;2011年10月15日,原告刘玉玲将50000元借款本息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居世洲给付其现金14533元的依据为被告居世洲于2011年10月16日向其出具的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为:居世洲委托刘玉玲借给天津泰诺投资公司,所需资金56000元正15日到期,有刘玉玲用自己的钱先付清,刘玉玲给我金额为56000元,李伟借款应该还给刘玉玲。而本案退还给居世洲的14533元系居世洲投资给戴善云的40000元借款,与委托书中56000元及收据确定的50000元投资款均不一致,虽然原告主张收据中的50000元实为40000元,就是戴善云刑事案件中确认的400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以该委托书要求被告给付14533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居世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玉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