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神南,男,汉族,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陈金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吴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神南诉被告陈金菊、吴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神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神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林神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道准 人民陪审员 刘桂林 人民陪审员 孙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窦文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91民初685号 原告:林神南,男,汉族,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陈金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吴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 本院受理原告林神南诉被告陈金菊、吴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神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神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林神南负担。 审 判 长 陈道准 人民陪审员 刘桂林 人民陪审员 孙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窦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