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平友,男,1960年出生,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梁新业,男,1950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执行人海南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390822-0。 法定代表人梁新业,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995552-6。 法定代表人梁新业,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本院(2014)柳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执行刘平友与梁新业、海南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息共计4016882元。执行中查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7)桂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全宏对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的管理人于2020年6月通知本院中止对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案执行中,未执行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经拍卖被执行人梁新业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的不动产得款1600000元,除此以外,经对被执行人梁新业、海南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税务信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柳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和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和限制出境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和限制出境期限届满前15~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和限制出境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微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邢泽鑫 书 记 员 胡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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