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成小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申请执行人成小军与被执行人魏粉红婚生长女成炜
慧由魏粉红直接抚养;
申请执行费5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4
答辩情况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武文军书记员:范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