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咏华,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甲武,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从刚,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咏华因与被上诉人朱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20)鄂028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咏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咏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魏美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黄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