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