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伟鸿,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立案执行的王伟鸿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可供你执行余额,经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未发现王伟鸿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信息,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568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568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