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佐君。
审理经过
原告田淑芳诉被告王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卫东、崔亮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思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佐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1万。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通过李玲艳介绍相识,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并口头承诺利息为每月2分利,原告因年岁已高,不会转帐,故分六次以现金形式存入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卡号为62×××60),共计28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佐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淑芳起诉被告王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下落不明。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淑芳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田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 强 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 人民陪审员 崔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