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金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渝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 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金海波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金海波罚金50 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金海波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金海波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海波名下有渝F0××××力之星牌摩托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金海波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金海波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金海波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被执行人金海波履行罚金50 000元财产刑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海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金海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渝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金海波履行罚金50 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金海波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50 000元的义务。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金海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