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德双,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赵德双罚金一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4月14日移送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国土房管局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封被执行人赵德双名下车牌为渝D9XXXX的机动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未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赵德双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德双支付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3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芮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