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兴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姣,系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笑忍。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兴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笑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兴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臧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岩 书记员吴纤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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