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乌什县。
申请执行人:喀迪尔·尼亚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乌什县。
被执行人:周生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乌什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乌什县。
被执行人:邹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江油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与周生智、邹志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生智向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自动履行案款2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与被执行人周生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生智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之前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付2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