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吉星岗镇政府办公楼5层515室。 负责人:蒋恩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余,阜新市彰武县东六家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东六家子镇长沟沿村。 法定代表人:郭祝,系该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被告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