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柳华,绰号“新化佬”,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盗窃罪,1995年11月24日、2001年2月23日、2020年7月2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4月18日被某某机关刑事拘留,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8日由某某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柳华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6日早上,被告人祝柳华为了扒窃,从桃源县城乘坐中巴车前往桃源县茶庵铺镇。当日8时许到达该镇,适逢场期。被告人祝柳华在人群中寻找扒窃目标。9时许,被告人祝柳华发现被害人周某左边上衣口袋有一钱包,便伺机扒得该钱包,乘坐中巴车返回桃源县城。经清点,共有现金2300余元。当日下午,被告人祝柳华在桃源县城某茶馆赌博,输了2000元。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祝柳华被抓获到案,扣押现金215.5元返还被害人周某。

被告人祝柳华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柳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累犯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祝柳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柳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祝柳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但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盗窃前科,又系扒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柳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祝柳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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