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逸,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杨某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苗族,住 贵州省纳雍县某镇。 被执行人:周某羽,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穿青人 ,住贵州省纳雍县某镇。 被执行人:杨某全,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苗族, 住贵州省纳雍县某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
审理经过
执行人 杨某龙、周某羽、杨某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4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周某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某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300119957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22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祥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史大祥